(2017)鄂0704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雨羊、丁结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雨羊,丁结喜,殷应,许晓平,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申3号申请再审人丁雨羊(原审被告),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申请再审人丁结喜(原审被告),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系申请再审人丁雨羊之子。申请再审人殷应(原审被告),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再审人丁结喜之妻。委托代理人刘秀枝,女,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址同上,系申请再审人丁雨羊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詹先发,鄂州市樊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晓平,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谈宜良,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亮,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申请再审人丁结喜、殷应、丁雨羊与被申请人许晓平、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柯素华审判员 : 罗 慧审判员 :金书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叶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