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印杰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印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085号原告朱印杰,男,1972年9月26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陈思,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唐山市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茂北街健康家园23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67718598Y。负责人高连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印杰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印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朱印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付卫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