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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79-1号申请人田兆全。申请人景文芳。申请人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国庆。被申请人白茹(系被申请人杨国庆之妻)。被申请人惠先礼。被申请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336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渭南市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