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79-1号申请人田兆全。申请人景文芳。申请人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国庆。被申请人白茹(系被申请人杨国庆之妻)。被申请人惠先礼。被申请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兆全、景文芳、陕西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国庆、白茹、惠先礼、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336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渭南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渭南市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