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汉文与方伟明、广州市广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汉文,方伟明,广州市广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253号原告:谭汉文,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旭照,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伟明,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广州市广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02号1104、1105房。法定代表人:王言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主要负责人:叶健明,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水荣,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谭汉文诉被告方伟明、广州市广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汉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伟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汉文提出对被告方伟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汉文撤回对被告方伟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弼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彩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