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科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132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叶科,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叶科判处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叶科未按本院(2012)双流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缴纳并处的罚金30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邓君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