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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7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飞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方飞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797-1号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飞如,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方飞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5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59098.3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委托车牌所在辖区的法院代为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