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项江洪与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江洪,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558号原告:项江洪,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讴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彬,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告项江洪诉被告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日0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江洪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项江洪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 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