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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雁国与纪希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雁国,纪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19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雁国,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鹤北林业局林场。被执行人纪希林,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局林场工人,现住鹤北林业局林场。本院依法执行李雁国申请执行纪希林合伙协议一案,被执行人纪希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雁国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鹤北林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