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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3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缪兰与杨丽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兰,杨丽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621号原告:缪兰,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丽云,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西路49号5楼。原告缪兰与被告杨丽云、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缪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缪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缪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缪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