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威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888号原告:王威。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该门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威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班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