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占富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占富,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占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仲彪,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吴起县吴起镇洛源街。法定代表人:张俊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陕西胜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占富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占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仲彪、被上诉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吴起县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郭占富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何处居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占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牛 菲代理审判员 但 勇代理审判员 祁泽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子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