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13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魏军,宝鸡市渭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苟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