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859号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法定代表人:石金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君,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霞,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五家渠市。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