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军军、唐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军军,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89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龙标大道。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冯军军,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唐霞,女,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冯军军、唐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