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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与江西省昌西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江西省昌西混泥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69号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经营者:李亚南,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江西省昌西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流湖镇溪洪村。法定代表人:王广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诉被告江西省昌西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14减半收取计1157元,由原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林汽配商店承担。审 判 长  邱尤德人民陪审员  欧芦优人民陪审员  蔡万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