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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孙瑞国、王海华、吴海星、姜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瑞国,王海华,吴海星,姜国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742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德,男。被告:孙瑞国,男。被告:王海华,女。被告:吴海星,男。被告:姜国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孙瑞国、王海华、吴海星、姜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00元,减半收取34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