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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清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5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清海,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石狮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清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苏紫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林清海先后多次到石狮市祥芝镇、鸿山镇等处,趁无人之机溜门入室或者撬门入室,盗走他人财物,共作案5起,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6887.6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林清海到石狮市鸿山镇金丘集团老四川回头客饭店,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余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000元。2.2017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林清海到石狮市鸿山镇莲厝七区359号绿驹电动车行,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店内的1辆豪悦HY125T-3A型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3.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林清海到石狮市八七路德辉广场3楼彩妆柜,盗走被害人林某放在柜台内收银台抽屉内的1部苹果iPhone5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29元)和人民币600元。4.2017年2月1日,被告人林清海到石狮市鸿山镇邱下村金丘集团旁一机油店,溜门入室,盗走被害人严某放在店内二楼阁楼的1部步步高vivoY55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89元)、1部苹果iPad4型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33元)和放在阁楼衣柜里面一个盒子内的人民币1000元。5.2017年2月2日,被告人林清海到石狮市祥芝镇湖西三区1号,撬门入户,盗走被害人侯某放在二楼房间电视柜抽屉内的人民币21000元、1条带弥勒佛玉坠重11.06克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120.69元)、1条带有含量585‰黄金镶钻石项坠重3.467克的14K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33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700元。案发后,被盗的2条项链、人民币130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清海于2017年2月8日在石狮市金林路泉冠酒店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其用盗窃侯某所得赃款购买的1辆二轮摩托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清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张某、林某、严某、侯某陈述,证人黄某、陈某、邱某证言,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林清海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清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36887.6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清海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清海另有三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清海多次盗窃,其中入户盗窃数额人民币24753.69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清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林清海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清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清海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余某人民币四千元、林某人民币二千四百二十九元、严某人民币三千零二十二元、侯某人民币一万九千七百元(包括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折价款)及弥勒佛玉坠一块。追缴被告人林清海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九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