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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月珍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802执138号申请人刘月珍,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武陟县。被执行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李富梅。本院作出(2017)豫08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7年3月31日生效,因被执行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月珍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过本院执行,现已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将执行款5820.49元执行到位,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部分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故此,依据本院(2017)豫08民终8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月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以执结方式结案。特此通知。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侯晨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