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志中与包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中,包红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2986号原告吴志中,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林德琴,女,汉族,1972年5月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系吴志中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包红义,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吴志中诉被告包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志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退回原告吴志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