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6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琳与邢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邢立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94号之四原告:陈琳,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邢立刚,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陈琳与被告邢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陈琳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