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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6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琳与邢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邢立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94号之四原告:陈琳,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邢立刚,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陈琳与被告邢立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陈琳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