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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908、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潘聪与孙江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聪,孙江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08、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聪,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孙江汉,男,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潘聪与被执行人孙江汉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2282、1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分别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一、支付欠款本金186968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二、支付欠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两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分别共计为24738元、12732.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江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山水花园××房产(房产证号:30××30),该涉案房产被另案起诉,暂无法处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孙江汉名下的银行存款57535.1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6783.36元用于偿还本案部分债务;本院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江汉所持有的深圳市弘元瑞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30%股权,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暂无法处分。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本院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华执行员  陈聪执行员  邢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