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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玉金与被告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金,胡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民初847号原告:黄玉金,女,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告:胡宾,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黄玉金与被告胡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在被告打工期间,被告向我借款5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还。本院认为:根据债务应当偿还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黄玉金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滕朝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