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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行审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刘会辉行政案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刘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287号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61号。法定代表人胡文省,局长。被申请人刘会辉,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土资处字(2017)第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违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于2017年2月2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土资处字(2017)第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35.27平方米土地至郝矶村,并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基础设施。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阳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土资处字(2017)第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阳新县富池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