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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82号原告石某,女,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某,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学芳。代理审判员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杨海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