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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沂卓奥置业有限公司、徐钦铎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卓奥置业有限公司,徐钦铎,密某,李秀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973号申请人临沂卓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六路中段大白庄前。法定代表人周娟,总经理。被申请人徐钦铎,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密某。被申请人李秀云,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临沂卓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钦铎、密某、李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钦铎、密某、李秀云要继承的被继承人徐香芝名下位于临沂市罗庄区XX路与XX路交汇东200米路XXX郡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徐钦铎、密某、李秀云要继承的被继承人徐香芝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XX路与XX路交汇东200米路XXX郡X号楼X单元XXXX室房产一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