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民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章龙、费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章龙,费有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终8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章龙,男,汉族,1963年4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费有根,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上诉人陈章龙为与被上诉人费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章龙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章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啸啸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王丽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盛同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