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卫某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卫某,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卫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828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某12500元。被执行人卫某于2017年5月19日将执行款12500元汇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银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