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庆华与王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华,王萍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053号原告:林庆华,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颂,泉州市泉港区中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萍香,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庆华诉被告王萍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9日,原告林庆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庆华以其已与被告王萍香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庆华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钟小玲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