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勇,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勇,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文,系李勇表姐,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成,系李勇表哥,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基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该基地后勤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法律顾问处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大学飞行基础训练基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白金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代理审判员 米 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