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26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邢岳鹏、林军与王成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岳鹏,林军,玄洪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142号原告:邢岳鹏,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军,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刘华成,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德忱,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玄洪伟,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岳鹏、林军诉被告玄洪伟、第三人刁有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岳鹏、林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岳鹏、林军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岳鹏、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岳鹏、林军负担。审 判 长 高万斌审 判 员 祝顺伟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