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明红、徐丽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红,徐丽燕,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红,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被执行人:徐丽燕,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蓝良,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李明红与徐丽燕、蓝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但需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发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