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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万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526号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南侧宇泰财富大厦2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73623103B。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来凤,公司员工。被告程万杰,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万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万杰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周丕岳书 记 员 王 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