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89号新休门1-1-2501法定代表人:张俊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付华,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丽,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博弘时代(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21层(18)12106。法定代表人:康京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健,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弘时代(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暄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审判员 刘云峰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洁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