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卫辉市唐庄镇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德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市唐庄镇山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德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255号原告卫辉市唐庄镇山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原水,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魏培俊,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原德亮,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郭呈世,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卫辉市唐庄镇山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山庄村委会)诉被告原德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告原德亮系被告村的村民,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清理老宅院上面的房屋及附着物,将宅基地返还给原告,系房屋拆迁安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庄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薛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