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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710号之一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吴 庆人民陪审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洪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