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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兴国、东阿县林源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国,东阿县林源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国,男性,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东阿县林源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贝同林。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800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王兴国与东阿县林源花卉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