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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洛古日火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53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洛古日火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川34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洛古日火本人系孤儿,无亲属,现下落不明,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我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马克杰丁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杨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