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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新光、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光,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953号上诉人:张新光,男,198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博兴县。被上诉人: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城张北路2026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德,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新光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5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新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新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2元,减半收取2691元,由上诉人张新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邵佳宁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