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鹤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078号罪犯薛鹤,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吉林省农安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作出(2014)浙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鹤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薛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第20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薛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浙江省乔司监狱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薛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薛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薛鹤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鹤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俞永平代理审判员 李文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