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贾士平、王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士平,王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贾士平,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永祥,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贾士平申请执行王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永祥无存款、股权、车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5.5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