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乃华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乃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行申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乃华,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 再审申请人王乃华因与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终2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乃华申请再审称,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关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处理的复函》对其没有约束力,因其提起的诉讼铁西分局不作为,就是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安信访部门代表公安分局党委,按规定把信访事件转入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不作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处理的复函》答复第一项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乃华通过信访形式向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要求处理其举报的事项,该局答复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均不能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故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王乃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乃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乃华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审 判 长 杜宏权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