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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194号原告:吕某,男,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辛集市人。被告:康某,女,汉族,1994年4月28日出生,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