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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10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5-24

案件名称

余飞东、余国增等与余正华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飞东,余国增,余正华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10882号原告:余飞东,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余国增,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群伟、杨彬,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正华,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第三人(追加):许燕儿,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31982********,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月路*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百奎,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余飞东、余国增与被告余正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追加许燕儿为本案第三人。2017年6月9日,原告余飞东、余国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飞东、余国增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飞东、余国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余飞东、余国增负担。审 判 长  李 晶审 判 员  戚利尧人民陪审员  钟胜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明?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