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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林议锋等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林议锋,汤德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290号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金谷小区A1栋104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议锋,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被告:汤德凤,女,1981年1月9日出生。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议锋、汤德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熊纪高、李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议锋、汤德凤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林议锋、汤德凤向原告连带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20000元;2.判决被告林议锋、汤德凤向原告连带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利息2570元;3.判决被告林议锋、汤德凤向原告连带清偿原告代偿的违约金600元;4.判决被告林议锋、汤德凤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以未清偿款项金额月利率2%向原告连带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判决被告林议锋、汤德凤向原告连带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6.判决被告林议锋、汤德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林议锋、汤德凤系夫妻。林议锋、汤德凤因资金周转,通过P2P平台借款。2016年8月2日,林议锋、汤德凤、深圳市信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信融财富公司)、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融普惠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事项包括:一、林议锋、汤德凤系共同借款人,深圳信融财富公司系借贷居间服务商,湖南信融普惠公司为林议锋、汤德凤九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同约定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林议锋、汤德凤借款2万元,利息月利率2.57%,借期12个月,从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每月按本息等额还款,风险保证金为借款的5%,平台服务费50元,借款的收款、。还款账户均为林议锋在招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6214857210482719;三、如提前还款,因按借款金额的3%另行支付违约金;四、如各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均同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生效裁判结果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五、林议锋、汤德凤以长沙市某室作为文书收件地址,文书邮寄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林议锋、汤德凤于2016年8月3日收到经扣除风险保证金、平台服务费后的借款18950元。但林议锋、汤德凤未偿还分文本息,严重违约,湖南信融普惠公司按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代林议锋、汤德凤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2570元、违约金600元予以全额代偿。林议锋、汤德凤应当向湖南信融普惠公司连带偿还其一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并连带支付因逾期向湖南信融普惠公司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且连带承担湖南信融普惠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已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被告林议锋、汤德凤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两被告作为借款人,深圳信融财富公司作为居间服务商,原告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两被告通过深圳信融财富公司借款2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2.57%,借期12个月,从2016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2日,每月按本息等额还款,风险保证金为借款的5%,平台服务费50元,原告对两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因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两被告于2016年8月3日收到经扣除风险保证金、平台服务费后的借款为18950元。两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偿还分文本息。2016年12月份,原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代两被告向深圳信融财富公司代偿了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利息2570元、违约金600元。原告现向两被告进行追偿,并因此支付律师费1500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律师费发票》、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及深圳信融财富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两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代偿义务,原告代偿后有权进行追偿,该款项依法应当由两被告向原告进行偿还。另,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10日起至清偿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所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议锋、汤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3170元;二、由被告林议锋、汤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代偿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3170元偿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的利息损失(以2317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三、被告林议锋、汤德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湖南信融普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如两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林议锋、汤德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进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李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喜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