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正秀与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秀,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566号原告:张正秀,女,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惠王陵西路。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燕,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77号鲁能·南域中央6栋营1-2号。法定代表人:曹玉芹。原告张正秀与被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正秀负担。审 判 长  熊 良审 判 员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陶 星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