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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文立与敦化市兴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立,敦化市兴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414号原告:徐文立,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尹长河,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兴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二楼。法定代表人:韩兴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立诉被告敦化市兴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文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徐文立负担。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