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执7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英轩与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轩,许泽晴,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7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英轩,女,生于1991年3月24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许泽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泽晴,男,生于1957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7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陈英轩申请执行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许泽晴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另受理东营瑞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许泽晴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因案件被执行人同一,决定并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执行人出资款618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执行82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许泽晴的银行存款6050元、被执行人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700元予以扣划。上述款项在收取两案执行费各827元后,由申请执行人按债权比例受偿,陈英轩此次受偿金额为28719元,尚有出资款33081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