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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李飞周春花公证债权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李飞,周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01018J。负责人:向文清,行长。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86年5月3日生,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周春花,女,汉族,1988年10月29日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飞、周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万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渝万州证字第8321号执行证书、(2016)渝万州证字第15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7050.3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飞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无法执行。本院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飞、周春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