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先芳与温跃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芳,温跃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274号原告:张先芳,女,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左权县。被告:温跃龙,男,汉族,住左权县。原告张先芳诉被告温跃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张先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先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张先芳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瑞琴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雨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