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智、杨广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智,杨广源,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财保10号申请人:陈智,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广源,男,1974年11月27日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被申请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永安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XXXX02J。法定代表人:杨广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陈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源名下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天籁花语小区2幢4单元3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2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源名下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外滩吉祥港C08-2-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3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源与陈凤菊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金沙泊岸小区40幢房屋中杨广源所属的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500,000元;请求对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综合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004433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700,000元;请求对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综合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云20**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0XX4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2,500,000元;请求对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动力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云20**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0XX35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限额为50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广源名下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天籁花语小区2幢4单元3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限额为2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广源名下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外滩吉祥港C08-2-17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限额为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杨广源与陈凤菊共有的位于楚雄市开发区金沙泊岸小区40幢房屋中杨广源所属的份额【房屋所有权证号:楚雄市房权证东瓜字第××号】,限额为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综合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XX33号】,限额为700,000元,期限二年;五、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综合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云20**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004434号】,限额为2,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六、查封被申请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动力车间【不动产权证号:云20**楚雄市不动产权第0XX5号】,限额为5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普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